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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4-01-02 17:13:18
来源:
乡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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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府20241 

乡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4,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将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森林草原分布情况划定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火灾高险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四类区域。我县森林火灾高危区为定波乡、正斗乡、热打镇、白依乡、沙贡乡、水洼乡,森林火灾高险区为香巴拉镇、然乌乡、洞松乡、青德镇,高草原火险区为沙贡乡、水洼乡、青德镇、洞松乡、然乌乡、香巴拉镇,极高草原火险区为热打镇白恩牛场、东均草场、正斗坝子、白依草场、定波草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烧炭、烧荒、烧地边(梗)、烧秸秆、烧灰积肥,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煨桑、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按照《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等规定,应县级人民政府或承接有关行政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批后报县林草部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按照“四定一灭”(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火灭)方式组织实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要落实防火措施。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防火码,悬挂“四色警示旗”,配备火源探测器。进入森林草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林草部门颁发的森林草原防火通行证,自觉接受林部门监督管理凡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相关单位(企业)及个人,应当对其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村组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源头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体系,突出重点常态化、全覆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林牧区输变电线路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五周五缘”计划清(烧)除作业设计,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烧)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管控,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煨桑点、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制度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进一步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办法、流程),提高科学性和安全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强化“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随时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处置队伍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在具备扑条件和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对违反《甘孜州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时纪律十项规定(试行)》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宣传教育

县森防指办要牵头抓好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进一步压实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五挂钩”制度,层层实行挂钩机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线长、杆长、台长”责任;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包山头的责任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森林草原毗邻地区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包干责任领导要定期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县级包保领导、各乡(镇)、村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队下沉一线蹲点导。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森防指办、县纪委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经常化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运用好“两书一函”等制度,督促限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销号到位。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乡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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