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2025年1月1日,乡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乡城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乡府规〔2025〕1号),以下简称《防火命令》。现将《防火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
二、主要内容
(一)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5年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到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分区分级抓好森林草原火险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川森防指〔2021〕6号)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我县森林火灾高危区为定波乡、正斗乡、热打镇、白依乡、沙贡乡、水洼乡,森林火灾高火险区为香巴拉镇、然乌乡、洞松乡、青德镇,高草原火险区为沙贡乡、水洼乡、青德镇、洞松乡、然乌乡、香巴拉镇,极高草原火险区为热打镇白恩牛场、东均草场、正斗坝子、白依草场、定波草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乡城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1.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焚烧积肥,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煨桑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2.林区企业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属地乡(镇)审批后,按照甘孜州动火作业双报制度,坚持“四定一灭”(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火灭)方式组织实施。
3.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旗,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4.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行驶的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
5.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6.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涉林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险危险地段,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可燃物等措施,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采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包山头的责任机制;森林草原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包干责任领导要定期深入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三、适用范围
乡城县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森林草原中、低火险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员。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以上规定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封山令等相关规定、制度的单位及个人,由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区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乡城县应急管理局(县森防指办)
联系电话:0836-582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