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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政策解读
2024-01-03 11:27:40
来源:
县政府办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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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乡城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将《禁火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背景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乡城县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事宜。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三、文件解读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县域内所有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100米以内的林缘地。

(三)禁火管理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按照《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等规定实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凡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五)在林区、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

四、严肃追责

凡违反本令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及时向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