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十五届乡城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甘孜州自然资源局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甘农发〔2020〕12号)《中共乡城县委 乡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城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乡委办发〔2020〕56号) 《中共乡城县委 乡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城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乡委办发〔202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四章,共37条,包括:
第一章 总则,共8条,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依据,明确了农村宅基地适用范围、概念及宅基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共16条。主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河谷地带每人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40-50平方米,以及建筑高度,建房农户人口计算的方法,以及宅基地审批流程,规定的其他办法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共11条,明确了监督机制,违反办法的一些处理方法,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以及各级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中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共两条,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部门、执行期限等。
三、重要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提高干部群众的珍惜土地和保护宅基地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