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府办发〔2024〕23号
乡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及《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各片区工委,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确保爱心慈善基金运行安全,现将《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及《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2.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细则
乡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附件1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是乡城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县红十字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弱势群体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甘孜州爱心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的救助管理遵循救急、公开、公正、尊重捐赠方意愿、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财政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用于安老、扶孤、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六条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县红十字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县红十字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符合“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九条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的管理须严格遵守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县红十字会具体执行。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县红十字会须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基金的使用,县红十字会须建立专账和项目档案(包括申请表、银行票据、医疗救治费用清单、救助告知书等)。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财务档案保管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立“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由县红十字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监事长组成。县红十字会会长任主任。
(二)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为: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担任主任;县红十字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农牧农村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的募集、使用、监管;根据基金筹资情况,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及时制定《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细则》对爱心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救助标准与评审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研究爱心慈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安排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审计;决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评审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的救助评审工作,对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管理科学,救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要定期汇总分析该基金的求助及救助情况,按规定向管理委员会和州红十字会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监督部门汇报资金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16条 符合安老、扶孤、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救助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县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县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应采取走访等方式严格核实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
配套上级红十字会公益项目的,报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按上级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情况在评审委员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申请爱心慈善基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由项目负责单位向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基金筹资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会议由评审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事项需经一半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第十九条 对因病、因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救助的,可采取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征求部分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后报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应不超过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筹资情况确定救助名额和救助金额;
(三)有限救助原则:即以家庭自救为主,基金救助为辅;
(四)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救助对象条件综合评定救助对象;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即每个申请人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救助。
第二十一条 评审确定的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同时向被救助人送达救助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救助款拨付申请方的账户。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接受社会和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做好社会监督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县红十字会是否建立专账科目以反映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对纳入救助项目救助范围资格的认定是否公正、透明;
(三)县红十字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受助者账户;
(四)县红十字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违法及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对救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接收到受助者的举报,县红十字会应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基金使用中,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无故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乡城县“10.17”扶贫日爱心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乡城县“10.17”扶贫日爱心慈善基金资助评审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工作,根据《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二条 申报管理
(一)生活困难的以下对象。户籍在乡城县的农村、城镇居民;户籍不在乡城县,但在乡城县居住生活5年以上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经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其他特殊人群。
(二)个人申请救助的,须填写《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2.受助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如受助人本人不能提供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银行账号;
3.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病情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4.申请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救助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请其他救助的,按照爱心慈善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
(三)申请爱心慈善基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文件(包含公益项目实施主体、范围、时间,项目预计成效,资金使用方向与预算明细等);
3.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三条 评审流程
(一)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单位负责人或乡镇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县红十字会。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乡(镇)、村(社区)对申请人困难进行初核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复审。县红十字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提出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并提交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评审。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基金筹资情况组织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确定救助范围、救助金额及救助款项来源,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集中评审。评审会议由评审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事项需经一半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四)公示。集中评审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爱心慈善基金救助评审委员会的集中评审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县融媒体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救助对象,县红十字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助人送达救助告知书,并将救助金及时发放至受助者本人或代领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筹资情况确定救助名额和救助金额;
(三)有限救助原则:即以家庭自救为主,基金救助为辅;
(四)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救助对象条件综合评定救助对象;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即每个申请人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救助。
第五条 对因病、因灾等需要紧急救助的,救助时已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征求部分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并报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进行救助的,召开评审会时予以追认,未达评审额度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
(一)白血病患者救助
救助范围:申请人患白血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3万元。受救助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诊疗记录等相关医疗文件,享受了州红十字会救助的不再救助。
(二)尿毒症患者救助
救助范围:申请人患尿毒症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3万元。受救助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诊疗记录等相关医疗文件,享受了州红十字会救助的不再救助。
(三)截瘫患者救助
救助范围:申请人因伤、因病致截瘫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3万元。受救助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诊疗记录等相关医疗文件,享受了州红十字会救助的不再救助。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责任方且具备追责条件的不予救助,享有保险赔付的不予救助。
(四)其他重大疾病救助
救助范围:因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其他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多个肢体缺失、良性脑肿瘤、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重度烧伤、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脊柱结核等医疗保障部门认可的大病。
救助标准:对审定纳入救助的重大疾病患者,即住院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用中扣除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等后,农村、城镇居民发生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含3万元),按照30%标准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爱心助学救助
救助范围:遇重大家庭变故、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特别贫困的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拟入学或在校生。
救助标准:因上述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直接影响学生学业的,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6000元不等的救助。
第七条 重度伤残生活救助
救助范围:因一、二级重度残疾,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需持有残疾证。已接受重大疾病救助的不再享受。
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级残疾患者1000元,二级残疾患者500元。
第八条 孤寡老人、孤儿救助
我县建有中心敬老院和儿童福利中心,所有孤寡老人和孤儿由民政部门集中管理、帮扶。对这两类弱势群体的救助采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请乡城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特殊救助方式。
第九条 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救助
救助范围:在本县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经济困难家庭,以上报红十字会的灾害事故报告为准。
救助标准:1.因火灾,泥石流等灾害导致乡城藏式民居损毁的,按照楼层数,每层救助1万元。2.其他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按照损失比例的10%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公益事业
涉及各类公益事业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送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救助
救助范围:因疾病、就学、无劳动力、不能享受医保、新农合等情形,导致家庭特别困难又不能满足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申报条件的特殊人群。
救助标准:视其困难程度及费用产生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分别予以1000—5000元救助;情况特殊的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