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乡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120号)批准,同意将乡城县青德镇下坝村、呷乃卡村7.643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7400公顷,园地6.3665公顷,林地0.43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9公顷)转成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乡城县乡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单位
乡城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自公告之日起,自然资源局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补偿费用后3个月内,提交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名单,由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办理社会保障参保手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被征地安置人口名单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自然资源局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按协议规定完成搬离,并交付征收范围内的土地。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
按照征地前征收启动预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相关内容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
特此公告。
乡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