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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乡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2024-11-22 17:04:14
来源:
乡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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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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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乡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120号)批准,同意将乡城县青德镇下坝村、呷乃卡村7.643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7400公顷,园地6.3665公顷,林地0.43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9公顷)转成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乡城县乡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单位

乡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时间及工作安排

自公告之日起,自然资源局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补偿费用后3个月内,提交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名单,由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办理社会保障参保手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被征地安置人口名单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资源局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按协议规定完成搬离,并交付征收范围内的土地。

土地补偿及安置

按照征地前征收启动预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相关内容执行。

、其它事项

)公告时间:20241122日至20241222

特此公告。

 

 

  乡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22